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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證明事項(第二批)的通知》政策解讀
時間:2019-03-12 來源: 本單位 瀏覽次數:-
一、《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證明事項(第二批)的通知》的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8〕29號)要求,我市對市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了清理,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經清理,我市出臺的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有5項,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取消。
二、證明事項清理的主要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
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8〕29號)。
三、證明事項清理責任分工情況
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對本地區清理工作負總責,按照省的做法制訂了我市的清理方案。市法制局和市編辦牽頭組織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誰制定,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全面梳理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對我市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
四、證明事項清理結果
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取消我市自行設定的5項證明事項:1.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要求提供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與戶外廣告設施相適應的安全措施證明文件》;2.市城鄉規劃局要求提供的《茂名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合格證明書》;3.市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大病醫療救助申請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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